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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垃圾轉運站先期規劃準備作業諸多缺失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環保署等3機關

  • 日期:103-01-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督促所屬完備先期規劃準備作業,核定審查補助31處垃圾轉運站,卻有12處因可行性及預期效益不足,無法如期營運或另作他途;新竹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相關採購及發包作業與法令,未盡相符或程序倒置,均有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1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鉅鋃提案,糾正行政院環保署、新竹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環保署未督促所屬完備先期規劃準備作業,致原估列新臺幣80億元規劃配合「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設置垃圾轉運站,報行政院核定時調整為10億元,至實際核定補助再變更為4億8千萬元,分別在16個縣市設置31處垃圾轉運站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迄今僅有18處按原規劃用途營運及使用,實際支用金額約4億1千餘萬元,規劃、核定至實際執行經費、設施數量迭有更動且嚴重落差,實有欠當。
二、 環保署對於地方政府提報垃圾轉運站補助計畫之審查作業未盡確實,審查標準與原則徒具形式,管考規定及追蹤管制作業尤盡付闕如,導致該署核定補助之31處垃圾轉運站,明顯有12處(占38.71%)因可行性及預期效益不足,無法如期營運或另作他途,高達53.23%與該署訂定之「設置條件及原則」不符,甚至毫無轉運站與該「設置條件及原則」完全符合,營運中設施及清運機具,多有閒置或效能不彰情事,實有不當。
三、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未督促所屬,及早完備土地取得、變更及相關法令規範之應辦事項等先期規劃準備作業,相關採購及發包作業程序也與法令未盡相符或發生程序倒置情形,致垃圾轉運設施計畫執行期程延宕,無法達成預期效益,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