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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放任泉順公司銷售標示不實混充米 罔顧消費者權益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1-08

泉順公司「山水佳長米」以進口米混充國產米銷售,近2年遭查獲總計18次,農委會皆以「限期改善」裁處,直到第19次遭查獲始裁罰新臺幣20萬元,農委會放任業者銷售標示不實之混合米,致現行法令規定及罰則形同虛設,罔顧消費民眾權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1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錢林慧君提案,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農委會對國內市售食米抽驗不合格之裁罰,以業者(糧商)產品品牌抽驗不合格之違規次數為裁罰計算基準,致不肖糧商藉不同產品品牌違規未達裁罰基準,鑽研取巧「限期改善」裁處之法令漏洞,使農委會每季抽檢,因法令裁罰毫無嚇阻作用,徒具形式,農委會長期以來因循寬假,導致業者(糧商)每年違規情事不斷,且居高不下,實有違失。
二、 農委會針對市售不同種之國產及進口米,雖有混合米比例及標示法令規範,卻無定期或不定期抽驗管理機制,縱任業者恣意妄為,銷售標示不實之混合米,致現行法令規定及罰則,形同虛設,罔顧消費民眾權益,顯有怠失。
三、 農委會長期以來對糧商進口米流向,無查核追蹤管理機制,致不肖糧商有機可趁,以價格較低廉之進口米,標示台灣產地,權充銷售,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