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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未及時受理虐兒案件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1-09

臺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臺北市家防中心),102年8月22日接獲通報兒童受虐,該中心卻視為諮詢電話而未受理,後續也未追蹤,錯失救援契機,使該名兒童同年8月26日再遭虐傷重而被緊急保護安置,違失嚴重。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1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黃武次提案,糾正臺北市家防中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臺北市家防中心102年8月22日接獲該市員警及里長通報兒童受虐情事,通報內容已明確表達涉及兒童人身安全,該中心卻以欠缺兒童名字等資料、非遭家人責打案件,不屬該中心業務,未受理該案,且未處理追蹤,錯失救援契機,違失嚴重。
二、 里長非為兒童保護案件責任通報人員,然依法接線社工仍應受理通報,不得以欠缺兒童名字等資料,且非遭家人責打之案件,不屬該中心業務為由回應處理。
三、 專線社工人員應留意及審慎評估每一通報電話,本案員警已傳達本案涉及兒童人身安全,該接線社工卻未仔細留意,竟冷漠以對,自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