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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長期放任民航局以聘用人員負責飛安監理業務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1-14

交通部長期任由民用航空局占用所屬飛航服務總臺預算員額,聘用航空安全檢查員執行民航局標準組業務事項,又未依規定評鑑所屬機關人力工作狀況及員額合理數,核有違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3年1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鉅鋃提案,糾正交通部。
糾正案文指出,民航局為執行飛安監理業務,共計增加33名預算員額(民航局預算員額),及27名聘用人員(總臺年度相關預算經費),總臺聘用人員因任務需要,實際執行民航局飛航標準組法定職務。
糾正案文指出,民航局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飛安監理業務,交通部卻未對航安檢查員進行員額檢討,並評估由編制內職員辦理相關業務。為飛航安全監理制度持續穩定發展及監理效能,相關單位檢討是否配合修法,將飛安監理人員調整納入民航局正式職員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