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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險性侵累犯未建立相關預防性規範機制 危害婦女人身安全 監察院要求新竹地檢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3-01-15

新竹「流鶯之狼」江○○99年5月到8月間,對流鶯犯下強盜性侵等罪,卻在101年底最高法院 判決定讞前,又犯下2件洗劫性侵流鶯案,凸顯高危險群之性侵累犯,於再犯後仍從容出庭應訊,對婦女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3年1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黃武次提案,要求新竹地檢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3項意見如下:
一、 江○○有搶奪、毒品等前科,於99年5月至8月間多次對從事性交易女性甲、乙、丙為強制性交、強盜強制性交等重大犯罪行為,有再犯強制性交罪之高度危險性,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卻未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致江○○於100年6月再強盜強制性交從事性交易之丁女,於100年8月間又乘機猥褻A女,即有失當。江○○經該署於100年7月15日提起強盜強制性交等罪之公訴,又因乘機猥褻A女而於100年9月間經警方移送該署,其顯有再犯強制性交罪或乘機猥褻罪之高度危險性,該署檢察官竟又未向法院聲請羈押,致江○○再於101年6月7日新竹地院開庭審理強盜強制性交案件當日凌晨,再強盜強制性交從事性交易之戊女,顯有未當,均應檢討改進。
二、 法務部就現行檢察機關對於聲請羈押與否之決定與其監督機制,在規範與實務間存有落差之情形,應予檢討;又預防性羈押具有防止行為人再為相類犯罪之功能,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就羈押處分之運用,允宜就行為人再犯危險性高低之面向妥為審酌。
三、 有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於監獄中所進行之輔導、治療等處遇措施,為社區處遇之前哨。現行矯正機關相關處遇人力及經費均受限制,是否導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獄中處遇之品質與能量未能有效提升,行政院應通盤檢視,並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