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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凱帝貓電子遊戲場長期違法營業 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警察局

  • 日期:103-02-06

花蓮縣政府明知「凱帝貓電子遊戲場」無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怠於稽查,任令業者違法營業長達4年之久;花蓮縣警察局聯合稽查「凱帝貓電子遊戲場」,未依法將涉及犯罪工具之電玩機檯扣押,亦未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均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2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警察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花蓮縣政府輕忽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工作,僅以一名約僱人員負責執行,且從承辦人員至監督之各級主管長官,明知址設於花蓮縣吉安鄉之「凱帝貓電子遊戲場」,無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違法經營長達4年之久,竟怠於稽查,未依法請警方移送偵辦,並採取以書面限期履行停業義務等行政處分,顯有違失。
二、 花蓮縣政府於100年4月間執行聯合稽查,秘書長兼社會處處長賴興雄、建設處工商管理科科長陳素意、稽查人員謝明哲,均知悉「凱帝貓電子遊戲場」係無照營業,謝明哲未依法作成稽查紀錄表,分送權責單位,列管追蹤,賴興雄、陳素意於次日接受民意代表關說後,未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且未督促稽查員作成稽查紀錄表,未採取以書面限期履行停業義務等行政處分,賴興雄亦未督促警察機關移送犯罪嫌疑人,消極不作為,任令業者繼續違法營業,核有違失。
三、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於聯合稽查「凱帝貓電子遊戲場」時,未依法將涉及犯罪工具之電玩機檯扣押,亦未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