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新建工程諸多缺失 監察院糾正高雄市政府

  • 日期:103-04-02

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新建工程」案,先期作業、招商、簽約等階段涉有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4月2日通過監察委員馬秀如、陳永祥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本勞務採購案,於先期顧問服務、專案管理及規劃評估等作業,不當限制廠商資格及未依法公告投標資格;明顯未善盡審核投資效益分析責任,自償率缺小數點以後數據,背離常情,未加追查,又容忍自償率計算隱藏所使用估計數,致後續實際發展背離估計時,市府未能偵知背離之嚴重程度,又未發現政府出資金額與時間,廠商所提出效益分析,竟與核定之建設計畫書不同,均未能積極採行適當對策,均有違失。
二、 本案實際營運狀況,與原始計畫有重大差異,原用以設定廠商應支付權利金之基礎(自償率),當時估計草率失當,現狀又與當時估計迥異,開發經營契約僅要求績效評估,而未納入評估後因應作為,致調整權利金時機及方式缺乏,政府付出資源及擔負風險顯未能反應分配利益,顯失公平。
三、 本案議約後,實際簽訂之契約違背原公告內容,降低廠商須支付之違約金、增列政府給予之融資利息補助及未更改保單受益人等,損及政府權益,後續興建履約階段又短收罰款、增加額外公帑支出,以及未能確保政府為保單受益人,皆對參與競爭但未得標之其他公司不公平,實有疏誤。
四、 本案地上權設定負擔範圍,超逾契約規定及簽准內容,業者未取得市府同意,即提高融資額度,市府亦未要求業者訂定償債計畫或設立償債基金辦法,未督促業者依約要求授信銀行團連帶承擔義務,均增加政府風險,損及政府權益。
五、 本案廠商於享有減收土地租金優惠之際,仍續申請土地租金補助,明顯違反法令規定。
六、 業者與授信銀行團訂定之融資契約中,缺乏將履行異常情形告知市府之約定,致政府難以掌控廠商繳款情形及風險,有損政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