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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酒店長期逼迫女子賣淫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市警局、彰化縣警局未善盡職責 維護婦女基本人權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5-0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對於逼迫賣淫檢舉案件,未深入追查,發掘幕後業者及進行被害人保護措施;彰化縣警察局未善盡檢舉人身分保護,未依規定通報警政署列管;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相關查緝計畫審核及管制,長期忽視國人被迫賣淫案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5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沈美真、余騰芳、馬以工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歡喜就好」酒店營業期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屢次接獲民眾檢舉該酒店涉嫌不法,其中多件具體指稱業者長期逼迫年輕女子賣淫,然除99年6月2日市長信箱檢舉案外,餘均未依規定深入追查、發掘幕後業者或進行被害人保護措施,而以一般妨害風化案件處理,致該酒店存在9年之久,不斷逼迫年輕女子賣淫,有重大違失。
二、逼迫賣淫犯行嚴重侵重人權,為重大犯罪,警政署雖早於95年12月,即針對該類案件訂頒「查緝人口販運仲介集團工作執行計畫」(靖蛇專案),卻未落實執行,未建立查處作為審核及管制機制,致警察機關長期忽視國人被迫賣淫案件。以本案為例,縱有多次檢舉,均無效果,致被害人求救無門,有重大違失。
三、彰化縣警察局早於91年掌握業者楊清林等人犯罪組織及逼迫賣淫犯行模式,與99年間檢警破獲強迫賣淫案,主嫌及犯罪模式均相同。雖無具體事證足認何人洩漏偵查中秘密,然該局未善盡保護檢舉人身分責任,未依規定通報警政署列管,未積極偵辦,致8年多來陸續有眾多女子受害,在監察院約詢時又作不實答覆,均有重大違失。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多名員警集體貪瀆,並洩漏偵查中秘密,原因在於該局對轄內長期存在的治安顧慮場所,欠缺取締肅清決心、未落實員警督導考核與風紀清查、未有效管制查緝行為,且督察體系內部管理不善、喪失防弊功能。案發後警政署未督促所屬落實考核監督責任,均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