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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要求國營事業回饋、補償、賠償金 造成國稅流失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進

  • 日期:103-06-04

國內地方政府或其基金會等團體,對當地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時常要求國營事業或營利機構,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補助地方建設、活動,不僅造成稅基損失,也可能成為貪瀆溫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6月4日通過監察委員李復甸、馬秀如、錢林慧君、余騰芳、程仁宏、楊美鈴、劉玉山等七人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進。
調查監委表示,將回饋、補償全數列為費用損傷稅基,降低各該營利事業應納稅額,造成國稅流失。收受款項的政府機關,缺乏完善考核制度去監督是否依捐贈目的妥善運用,造成無端浪費,甚或可能成為貪瀆之溫床。監察院應持續追蹤改善績效,以杜絕企業不樂之捐及不當避稅情事,維護合法投資權益,藉維國家稅源,充實國家正常推動公共政策經費。
該委員會召集人楊美鈴另指出,本案對健全政府管理機制與提昇政府廉能形象至為重要,因此高達七位監委參與調查,監察院對本案關注與投入程度,不言自明。
調查報告共提出九項調查意見,要求行政院應督促所屬切實檢討改善:
一、 國內各級地方政府或其基金會等團體對轄內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迭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要求國營事業或營利機構投資、補助地方建設、活動或民眾所需,凡有關費用收取事宜即攸關人民權利與義務,即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訂之,惟國內各級政府現行實質具回饋金內涵之相關辦法計有十六大類約一八三種,大部分竟欠缺法律具體授權,法令依據盡付闕如,迄未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定之,行政院未曾就此督促所屬正視檢討,無異坐令所屬及地方政府仗勢藉端予取予求,洵難辭監督不周之咎。
二、 行政院主計總處疏未充分審酌法務部意見,未完備檢討「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且在國內各級政府機關尚未齊備專屬法規前,逕率予刪除,致其收支預算之處理、執行及監督考核頓失一致性規範,洵有疏失。
三、 公益勸募條例雖已明定禁止勸募行為以強制攤派或其他方式強迫企業為之,然國內企業被迫捐款、贊助經費或提供物資予政府機關仍迭有所聞,政府支用所收捐贈款項之用途,亦多與「敦親睦鄰及環境補償」等公益目的無關,卻迄未見任何處罰,甚至檢討之具體案例,肇使該條例罰則形同具文,無獲儆示效果,更難以杜絕企業不樂之捐情事,原內政部及衛福部未積極依法行政,顯有欠當。
四、 各級政府機關(構)不論被動接受捐贈或主動勸募,雖由其上級機關負責監督與管理,惟政府機關(構)無上級機關者,所在多有,卻迄未見監管機制;有上級機關者,監管責任則未落實,收支運用情形更乏專人查核,致各受捐贈機關相關作業缺失頻生,洵難達公開透明之境,突顯原內政部及衛福部疏未建立有效追蹤管考機制,致難以確保受捐贈款項依捐贈目的妥善運用,殊有欠當。
五、 國內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機關之捐贈,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列為費用,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扣除,降低各該營利事業之應納稅額,惟稅捐機關對捐贈費用之真偽,尚非逐案審查,顯難以防杜營利事業藉捐贈政府機關之名不當規避稅負,致政府稅源難以有效確保;受贈機關之用途是否符合公益目的,復未見其上級機關建立主動勾稽查核機制,無以挹注公共政策經費不足之窘況,殊有欠周妥。
六、 「回饋」、「補償」及「賠償」性質迥不相同,前者為受有合法利益之回贈,次者與後者則分別以民眾「合法損失」與「非法損害」為補貼與償還之對象,然國內各級政府機關多將三者視為相同,逕以回饋金等相關用語概稱之,顯非允洽,行政院亟應督促所屬檢討研議改進。
七、 經濟部昧於所屬國營事業連年虧損之事實,疏未依規定督促所屬逐年適度調降或刪除睦鄰工作經費預算,甚有不減反增或實支數平均遠不及預算數之3.45%者,竟猶經年持續依原預算金額編列;復對「除因負擔政策因素致虧損條件」之認定過於寬鬆,無異變相排除「不得編列睦鄰費用」之限制,均有欠當。
八、 經濟部所屬各國營事業睦鄰工作經費補助範圍、對象不一,難獲民眾正面觀感,且部分補助對象未臻明確,用途尤與公益目的未盡契合,為杜絕紛擾及爭議,顯有審慎檢討空間。
九、 經濟部允應督促國營事業委員會針對同一期間向不同國營事業申請睦鄰工作經費而疑有重複申領情事及其實際用途,儘速建立勾稽查核及總量管制機制,以維護政府資源使用之公正與衡平性,更確保睦鄰經費之使用確實符合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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