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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違法核准興建恆春鎮集村農舍 雲林縣政府消極查處農舍違規出租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6-05

屏東縣恆春鎮農地興建集村農舍案,農業生產使用土地面積低於90%,屏東縣政府卻違法核准興建;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及大潭段部分農舍疑似違規出租,雲林縣政府一再因循拖延、消極處理。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6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屏東縣政府、雲林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屏東縣政府審核恆春鎮農地興建集村農舍案,明知申請集村農舍的農業用地,供農業生產使用土地的面積不得低於90%,且明知該農舍「道路保留地」及「耕地保留地」均非供農業使用土地,卻違法不計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中,致該農舍申請案供農業生產使用面積低90%仍可違法興建。縣府明知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依法應滿5年始可移轉,竟未依規定,將農地所有地號送地政機關登記,造成40筆農地興建未滿5年即移轉他人。縣府相關違法行為嚴重衝擊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事後卻以法制未臻完備塞責,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多次催辦後,僅對退休技士及退休科長給予1次申誡的輕微處罰,有重大違失。
二、 雲林縣政府自98年9月即知斗六市大崙段及大潭段農地上部分農舍,疑似違規出租使用,卻因縣府業務分工與橫向聯繫失靈,一再因循拖延、消極處理,審計機關多次通知查處,101年9月始裁處每名違規起造人 6萬元罰鍰,後來也未依規定繼續加強稽查取締,致違規使用情形迄未改善,有重大怠失。(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