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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至少1萬3千餘台昇降設備安全堪慮 內政部怠於監督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6-05

國內至少1萬3千餘台建築物昇降設備,未依法定期安全檢查,存有極高安全風險,內政部怠於監督管理。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6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鉅鋃提案,糾正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內政部怠於監督管理,致國內建築物昇降設備相關管理辦法發布施行迄今逾24年,對現有設備數量與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等攸關公共安全資料,缺乏管理機制,任由國內逾1萬3千餘台未依法定期安全檢查、存有極高安全風險之昇降設備,散置各處而無從勾稽查核,顯未善盡中央主管機關職責,輕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洵有違失。
二、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抽驗作為,為國內建築物昇降設備三級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落實執行的關鍵,但各地方主管機關抽驗作為,有怠未實施或抽驗比率未符規定情事,平均不符規定比例高達48%,且營建署遲未依法具體規範抽驗方式,竟在欠缺法規授權依據下,擅自准許地方主管機關草率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委託抽驗的民間機構又與原檢查機構相同,球員兼裁判,遭質疑抽驗作為欠缺公平客觀性,流於形式且易生弊端,內政部難辭監督不周責任。
三、 內政部未督促營建署及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善盡法定職責,對於地方主管機關與安全檢查機構及專業廠商,就建築物昇降設備相關業務,迄未建立嚴謹督導考核機制,致執行成效難以查核,遲至監察院調查後,才有積極作為,實有怠失。
四、 內政部對專業廠商技術人員維護保養建築物昇降設備數量規定,欠缺學理及實務依據,又未參考先進國家標準,迄未基於民眾使用安全角度與設備形態、種類、功能及使用時間多元差異性,適時檢討其保養負荷容量的合理性及妥適性,實有欠當。
五、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聘用技術人員多有不足,其中平均每人每月維護保養台數,竟有達134.1台者,為規範保養負荷容量50台的2.68倍,在監察院調查前,內政部未曾勾稽查核,行事消極怠慢,致國內昇降設備維護保養作業確實性及品質招致訾議,法令規範形同具文。
六、 建築法對於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技術人員、檢查機構及檢查員未依法執行職務,相關罰則種類、周妥性及嚇阻性不足,主管機關歷年來僅止於限期改正,迄未依法給予停業、停止執行職務或廢止相關許可證照處分,致相關罰則形同具文,難以達儆示效果,顯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