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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家暴問題 政府應強化保護措施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等機關檢討改進

  • 日期:103-06-05

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含港澳籍配偶)遭家庭暴力問題嚴重,保護扶助嚴重不足,政府應強化保護措施。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6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沈美真提案,要求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等機關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人數至102年1月底已近50萬人,外國籍及大陸籍之家庭暴力通報被害人數占家庭暴力被害通報總人數12.47%,外國籍、大陸籍之婚姻暴力受暴率較本國籍高出3.77倍、1.6倍,惟各地方政府對外國籍及大陸籍提供之保護扶助,有許多項目之人數比率均少於12%。衛生福利部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明知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家庭暴力問題嚴重及被害人保護扶助嚴重不足,卻未能進行相關研究及研提因應對策,且未能督導協助各地方政府投入更多資源以確實做好保護扶助工作,顯有失當。
二、 依現行法規,遭受家庭暴力之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如要採取法律救濟途徑,通常必須等到取得永久居留權後,或者有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否則很可能喪失居留原因而必須返回原屬國,許多人因而隱忍多年無法採取法律救濟途徑。內政部允應正視此問題,與其他政府機關共同研議修正相關法規或政策,使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能得到即時保護,免受家庭暴力危害。
三、 我國國籍法明定外國人申請歸化必須具備「喪失其原有國籍」要件,實務上常發生包括外國籍配偶在內之外國人放棄國籍後,嗣後未能取得我國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問題。內政部向行政院提出之國籍法修正草案,雖明定外國人依其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或取得他國國籍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申請歸化不以喪失原國籍為要件,雖可解決部分外國籍人因申請歸化而喪失國籍之問題,倘外國人之原屬國無此法令,則仍須以喪失國籍為要件,仍可能造成外國人因申請歸化而造成無國籍問題,行政院及內政部允宜正視外國人因申請歸化而變成無國籍人問題之嚴重性,儘速修正相關法規及政策,以保障外國人之基本權益。
四、 為避免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教育部允應修正對家庭教育之實施方式,以避免標籤,並增加預防家庭暴力及加強家人尊重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之相關課程,鼓勵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及其家人共同參與。
五、 95至101年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遭家庭暴力通報被害人之教育程度以國中居多,其就業狀況以攤販、幫傭、打零工等非正式職業者為最多,服務業次之,顯見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遭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普遍教育程度不高,並以從事勞動工作居多,通常缺乏一技之長及市場競爭力。勞動部雖訂有針對遭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等促進就業措施,惟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接受服務者不多,辦理成效不彰。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允應正視其需要,積極辦理相關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以協助其經濟獨立自主。
六、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10年為期籌措新臺幣30億元,自94年成立迄今多仰賴政府編列預算,鮮少受贈收入,今年已經到期,行政院雖同意延續原核定籌措30億元額度用罄為止,惟該基金用罄後恐面臨可能結束之困境,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及其他服務措施是否能持續發展也引人憂心。行政院、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允應優先考量照顧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之權益,深入調查研究該基金存廢之利弊得失,共同審慎研議該基金是否應繼續編列預算或取得受贈收入等財源,讓我國對於外國籍及大陸籍配偶之人權維護,不因基金結束而往後退縮,而有更多財源挹注而向前邁進。(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