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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南投縣政府放任瓦斯行在住宅區違法經營 危害公共安全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6-06

高雄市、南投縣政府怠忽職責,放任轄內瓦斯行在住宅區內違法超量儲存、私自灌氣分裝瓦斯鋼瓶,釀成1死2傷重大災害。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6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劉玉山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南投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高雄市政府明知住宅區不得作為液態瓦斯行販賣、儲存及辦公聯絡場所,竟任由順一瓦斯行長期在住宅區恣意妄為,置都市計畫使用管制規定於無物,終釀災害,實有怠失。
二、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自90年起知悉該瓦斯行在違建鐵皮屋違法販賣、儲存情事,竟未曾主動通報縣府都市計畫管制及違建查報單位依法查處,10餘年來僅被動消極應付民眾陳情而零星至該址瞭解,主動檢查並據以告發處分作為寥寥可數,按月定期檢查作為尤虛應故事,遲至違法儲存達15年後,始於101年9月要求該瓦斯行提出該鐵皮屋儲存場所證明,顯有違失。
三、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95年知悉該瓦斯行為鐵皮屋違建,近2年始改成磚造隔間,有新增違建事實,攸關公共安全,竟未列為優先拆除對象,該違建自市府工務局知悉至災害發生前,存在長達6年半之久,實有欠當。
四、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自93年起,早已多次查獲轄內信成瓦斯行違法超量儲存及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鋼瓶,竟未曾主動通報縣府都市計畫管制單位依法查處,該址多次查獲已灌氣甚至未封口逾期鋼瓶,也未深入追究是否涉有違法私自分裝情事;該局對於瓦斯行累犯行為,多以法定最低額度2萬元罰鍰裁處,縱容瓦斯行長期恣意妄為,顯置都市計畫使用管制及消防法規於無物,南投縣政府難辭監督不周責任。(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