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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基隆二醫院未依規定懲處採購弊案失職人員 衛福部未善盡監督責任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7-02

臺北、基隆醫院辦理採購案涉有違失,未依規定懲處相關採購人員,衛生福利部未善盡督導與審核職責,又未落實採購稽核作業及教育訓練,致招標過程錯誤頻生。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7月2日通過監察委員葛永光提案,糾正衛生福利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臺北醫院及基隆醫院辦理「全自動酵素免疫分析儀之試劑」等4件採購案涉有違失,該二醫院相關採購人員未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處分結果與違失情節顯不相當,殊有可議;衛生福利部未能檢討處分結果與違失情節是否相當,也未提出審核意見另為妥適處理,又未能指正所屬二醫院處分缺失,顯未善盡督導與審核職責,均有怠失。
二、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辦理採購事宜,各作業階段均有未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情事,影響採購公正性;該部未落實採購稽核作業,也未加強採購人員教育訓練,致招標過程錯誤頻生,破壞政府採購秩序,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