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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美河市開發案徵收土地出售私人 是否違法 監察院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

  • 日期:103-07-08

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即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將徵收所取得土地興建16棟大樓出售私人,涉違反行為時大眾捷運法及土地徵收法令,監察院院會今天(103年7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馬以工、林鉅鋃及李復甸提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
監察院與行政院對於本案適用法律見解相互歧異,本案3位監察委員調查後,認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必要,原因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創設「捷運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即所謂雙軌併行)方式,先以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土地後,再假藉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致人民被強制徵收之土地,遭以聯合開發模式交由投資人興建住、商、辦大樓而出售他人所有,違反並扭曲該法第6條及第7條分立不得併行之規定及立法設計,又背離該法第7條第3項前段所定,聯合開發應優先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方式辦理,以達到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的立法意旨,明顯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二、土地徵收乃國家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予以強制性侵犯,故對於經徵收強制取得之土地,非有法律明文規定,自不得再逕行移轉為私有,惟臺北市政府辦理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在缺乏法律依據下,逕將徵收取得土地,再透過聯合開發方式移轉登記為私有,顯屬違法;又該府未將聯合開發基地內屬「捷運設施用地」之部分區隔,卻併同移轉為私有,亦有違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公共交通道路」不得為私有之規定。(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