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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胡景彬婚外情30年 收受賄賂 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

  • 日期:103-07-0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與婚外鍾姓、黃姓女子同居,並皆育有子女;由黃姓同居人收取財物賄賂,又與友人共同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司法人員端正形象。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3年7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趙昌平、黃煌雄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調查意見如下:
一、 胡景彬與婚外女子鍾○淨、黃○蟾自70年間起同時同居迄今長達約30年,生育5名子女,違背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守則及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實有違失。
二、 胡景彬承辦臺中高分院101年民事事件時,經由黃姓同居人堂妹黃○玲為中間人,傳達雙方意思,與上訴人邱○珠討論案情及訴訟策略,並介紹林○虎律師,再與林○虎律師私下見面並提供訴訟策略,嗣並收受邱○珠所交付價值近5萬元之貴重琉璃藝品及現金300萬元等賄賂,嚴重斲傷司法人員應嚴守公正之形象。
三、胡景彬與不動產仲介業者廖○利往來密切,胡景彬100年承辦損害賠償訴訟案時,王○里誤信廖○利有運作關說案件能力,於100年12月免費招待胡景彬與廖○利觀賞每張門票4,200元「永恆的瘋馬秀」,並使王○里誤信須支付對造和解費用,而於101年1月交付廖○利現金20萬元,胡景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守則、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有嚴重違失。
四、特偵組檢察官清查後發現,胡景彬及其妻、同居人、子女及其他人頭名下財產高達3億餘元,胡景彬謊稱財產非其所有,違反據實合理說明之義務,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提起公訴在案,且違背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守則及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違失情節嚴重。
監察院已於103年6月20日通過3位調查委員提案,彈劾法官胡景彬,並移送司法院審議。(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