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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牡丹鄉大梅溪清淤工程違反諸多法令 監察院糾正屏東縣政府

  • 日期:103-07-22

屏東縣牡丹鄉公所辦理「大梅溪河道清淤工程」各項採購案,違反諸多法令規定,且有多名公務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起訴,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屏東縣政府無法發揮上級機關監督與管理功能,均有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7月22日通過監察委員趙榮耀提案,糾正屏東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辦理「大梅溪河道清淤工程」相關設計、監造、工程及土石標等採購案,違反諸多法令規定,執行過程有欠妥適及遭承商盜採、濫採砂石,多名公務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提起公訴,嚴重損害政府形象,顯有違失。
二、屏東縣政府對牡丹鄉公所代辦「大梅溪河道清淤工程」各項採購標案,違反採購法令及執行有欠妥適等情事,縣府未能落實土石採取管理事項之職責,無法發揮上級監督與管理功能,難辭管理失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