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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BOT案可行性評估粗糙 嘉義縣政府諸多疏失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3-07-24

「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計畫BOT案」可行性評估及財務規劃草率粗糙、品質甚差,且內容謬誤甚多,工程進度嚴重延宕,嘉義縣政府諸多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7月24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永祥、馬秀如、余騰芳提案,糾正嘉義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計畫BOT案」之可行性評估及財務規劃草率粗糙、品質甚差,且內容謬誤甚多,嘉義縣政府審核時卻未發現,審查流於形式,核有違失,本案可行性確實令人置疑。
二、 嘉義縣政府辦理本案招商作業,事先未確實評估國內需求,致因無人投標而流標3次,事後不顧特許開發公司之財力影響BOT計畫成敗,貿然配合唯一參標廠商狀況,降低資本額要求,疑有量身訂做之嫌;縣府未要求最優申請人先行提送融資計畫,本案因得標廠商財力明顯不足及融資困難而告終,延宕時日、毫無成效,損及政府形象。
三、 本案工程進度嚴重延宕,嘉義縣政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早於96年12月第一次聯繫會議即已明知,嗣後歷次聯繫會議也一再提出,惟縣府不僅未依契約規定簽辦重大違約事件,竟函農委會申請展延開發時程,且遲至特許開發公司逕行停工9個月後,始辦理解約,延宕約3年半,顯見縣府未確實依契約規定控管施工進度,實有怠失;農委會未督促縣府管控工程進度,也有疏失。
四、 本案特許開發公司除未依開發進度施作工程外,也未依約辦理融資。本案無資金可用,毫無進度,嘉義縣政府除未確實要求特許開發公司依時程施作工程外,又多次不當准予展延融資期限,又未依契約規定簽辦重大違約事件,核有重大違失。
五、 嘉義縣政府未確實檢討計畫失敗原因、追究相關賠償責任,在欠缺相關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情形下,逕行草率轉型為「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實有未當。「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委託開發、出售及管理案」改依產業創新條例辦理租售價金及嗣後廠商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之轉售事宜,應審慎為之,避免土地炒作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