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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港尾溝溪疏洪工程啟用不到20日即嚴重坍塌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六河川局諸多缺失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4-02-04

臺南市港尾溝溪疏洪工程,啟用不到20日竟發生嚴重坍塌毀損,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六河川局辦理港尾溝溪排水中游疏洪工程諸多疏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4年2月4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六河川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經濟部水利署所屬第六河川局於「規劃階段」,疏洪道洪峰流量未納入集水區內中洲排水所匯入流量,雖不致造成疏洪道溢堤,惟計畫流量之減算,肇致相關安定分析諸如抗水流剪應力檢核、抗傾倒、抗滑動、偏心距及基礎承載力、局部沖刷量之推估等與原計畫不同,顯有缺失。
二、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六河川局於「設計階段」,未依水利工程技術規範針對基腳設置保護工或固床工等消能設施,致發生超臨界流之水躍現象,刷深渠底造成版樁主、被動土壓力失衡而傾倒;設計單位設計欠當、誤植、漏列更造成戧台破裂、多次辦理契約變更設計等,均有疏失。
三、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六河川局於「審查階段」,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期末審查,亦無簽獲首長核定免辦之行政程序,致諸多期中審查意見之回覆將列於期末報告等語,無法藉由學者專家再度檢視設計是否完備,顯有違失。
四、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六河川局於「施工監造階段」,疏洪道防汛道路工程遭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勾串,未按圖施工,且於「驗收階段」亦未查核發現施工廠商以營建廢棄物偽充契約規定之級配粒料,致三級品管制度蕩然無存,顯有疏失。
五、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六河川局於「案發初期」,怠忽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連日且持續針對臺南市發布豪雨特報,未及時搶險,致災損擴大,徒耗公帑逾8千8百萬餘元辦理搶險及復建,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