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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怠於執法致禁閉人數截至103年12月底仍掛零、士兵犯性騷擾未被處分即退伍,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4-02-11

102年12月間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發生義務役士兵間性騷擾事件,行為人張姓士兵雖被處以禁閉懲罰,但未執行即在103年2月20日退伍;軍中發生洪姓下士事件後,國防部怠於執法,導致自洪案後截至103年12月底送禁閉(悔過)室的人數一直為零。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今日通過高鳳仙委員及孫大川副院長提案,糾正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及401廠。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102年7月間軍中發生洪姓下士事件之後,陸軍開設的13處禁閉(悔過)室暫停收訓,國防部將13處整併調整為7處,並改善禁閉(悔過)室的軟硬體及修改課程,將寢室一律改為「單人單舖型式」,每人寢室使用空間一律改為6平方公尺,「住宿區」與「浴廁」隔離,浴室也都更新成有隔間;施訓課程改以軍(法)紀教育及心理輔導為主,甚至出現「正當投資理財」課程,基本教練及體能訓練則從原本每週36節次大幅減少為14節次,引發外界質疑有如「招待所」、「關禁閉比當兵還涼」等批評。此外,該事件發生前,99至101年間禁閉(悔過)室每年收訓違紀士官兵約有5、6百餘人,102年截至6月底還有304人;但該事件後,甚至在102年11月1日禁閉(悔過)室恢復運作後,截至103年12月底送禁閉(悔過)室的人數竟然為0。可見國防部對於禁閉(悔過)室矯枉過正,又怠於執法,難以維持軍紀,有嚴重違失。
二、102年12月間401廠發生義務役士兵間性騷擾事件,但該廠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女性成員未達法定1/2比例。而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次長室分別在103年1月6日及1月14日收到該案的懲罰令及性騷擾決議書副本,竟然遲至春節連續假期的前一天即103年1月29日,以懲罰令未加密等理由發函要求401廠改善,使得該廠遲至張姓士兵退伍前9日才重發懲罰令。此外,國防部在洪仲丘事件發生後所頒布的禁閉(悔過)室相關作業規定及整併執行規劃案,未能充分宣導落實到基層單位部隊,使得401廠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在辦理本案張姓士兵送訓時,未依照規定備齊資料並經軍備局局長審查核准,也未與陸軍六軍團簽訂支援協定,而遭到陸軍六軍團於103年2月19日拒絕收訓,造成張姓士兵未受禁閉處分即在103年2月20日退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及401廠均有疏失。
三、國防部訂定的「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對於性侵害犯罪事件並無適用或準用的規定,顯然該部完全忽視性侵害事件的防治及處理;且對於為性騷擾的義務役士官兵,竟然限縮僅能夠處以悔過(士官)、禁閉(士兵)1種懲罰,明顯不符陸海空軍懲罰法。另外,該部的禁閉(悔過)處罰未能針對士官兵所犯的性騷擾行為施予個別化教育,負責執行禁閉(悔過)懲罰的管理人員又欠缺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的職前訓練,造成該處罰對於違犯性騷擾的士官兵難以發揮導正效果,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