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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師大林口校區新建大樓工程嚴重延宕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4-02-1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林口校區資訊與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招標、施工及進駐期程嚴重延宕,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104年2月12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陳小紅提案,糾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臺師大辦理「林口校區資訊與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原構想說明書預訂於98年底完工啟用,然招標及施工期程嚴重延宕,且該大樓遲至103年底進駐,使用率僅7成,進駐使用單位與原規劃內容未盡相符,有嚴重怠失。
二、臺師大於規範設計階段未將安全監視及緊急求救系統(CCTV)審慎納入評估,肇生施工期間因系統規格差異而變更設計;又未依契約規定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即同意廠商進場施作,衍生廠商藉變更設計議價程序,爭取追加工期;廠商毀棄先前承諾議價時,該校未堅守立場,損及權益,實有違失。
三、臺師大審核承商展延工期,漠視因承商因素所致之工程延宕,又未本於事實及比例原則覈實、合理核計,衍生履約爭議並徒增工期與公帑支出,又混淆工程契約逾期違約金及保固保證金之目的,顯有違失。
四、臺師大採事後追認方式,認定竣工日期,已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及本案工程契約之規定,確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