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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放任各檢察機關濫用戒具 侵害被告人權 監察院通過糾正

  • 日期:104-04-15

法務部放任各檢察署違規濫行施用腳鐐等戒具,侵害被告人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本(15)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楊美鈴提案,糾正法務部,並提出增加法警員額等10項調查意見,函請司法院、法務部檢討改進,並提供考試院參考。
糾正案文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及法務部訂頒相關行政規則,被告在庭應訊時,不得拘束其身體。又戒具使用以手銬為主,例外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始得施用腳鐐。但部分檢察機關不分罪名,對長途解送的人犯一律使用腳鐐,或於被告庭訊時未解除腳鐐,違反相關法令,侵害被告人權,故提案糾正法務部。
糾正案文也指出,檢察機關法警人力如有不足,得依規定請求警方支援,不能以戒護安全為理由,對被告任意施用戒具,否則即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保障規定。
另有關法警人力長期不足問題,本案調查意見指出,法務部近年來僅偏重檢察機關高階人力增額,而未平衡考量輔助業務的人力需求,導致法警員額嚴重不足,危及機關及司法人員安全。然考量法務部在組織人力規劃及檢察業務推動實際需要,故未提案糾正,函請法務部應逐步將法警員額調整至合理狀態。
調查意見並分析近年來各法院及檢察署發生的危安事故,就法警人力、考試、男女比例、教育訓練及法庭安檢等事項提出意見,要求主管機關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