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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公司餿水油銷售全台 危害國人健康 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暨屏東縣政府

  • 日期:104-06-04

103年9月初爆發強冠公司涉嫌向郭烈成地下工廠蒐購餿水油混攙製成「全統香豬油」銷售全台之重大食安事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4)日通過並公布包委員宗和、江委員綺雯及楊委員美鈴提案,糾正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屏東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部分:
(一)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署長葉明功係以該署首長身分對外發言,竟昧於劣質豬油之檢驗結果不明前,曲解食安燈號規定意涵,率爾宣稱本案油品之食安燈號為綠燈,引發民怨沸騰,嗣卻以強冠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認定其產品有「攙偽與假冒」行為而予以下架並銷毀,顯與「食品管理事件風險分級表」、「食品消費紅綠燈認定機制與處置及建議表」欠符,核其說法與該署實際裁處作為自相矛盾,已然混沌消費者視聽,並斲傷政府公信力,顯有疏失。
(二) 食藥署對於食用油品之檢驗項目過於鮮少,固守於若干制式通常項目,遭外界質疑「採樣不具代表性、檢驗項目過少、替廠商背書」,以致無法戳破業者攙偽技倆;又怠忽督導各縣市衛生局落實執行「良好食品製造規範」之基本衛生標準,肇致食品安全衛生稽查成效不彰,洵有欠當。
(三) 食藥署自改制以來,相繼爆發4大食安事件,肇因於衛福部未依法督導食藥署落實執行食品安全源頭管理業務,致食安事件迭起,均嚴重戕害國民飲食安全信心、商業經濟產值及國家聲譽;又衛福部未能責成食藥署覈實追究本案相關單位主管、基層執法人員之行政違失責任,而僅由2位機關首長承擔此次重大食安事件所有過失之外界非難,落人「不知深切檢討食安源頭管理疏失責任歸屬,究責對象不足以懲當其過」口實,有違信賞必罰之獎懲意旨,殊有可議。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部分:
(一) 監察院先前調查「餐飲業油炸油之稽查管理」案,曾明確指出「為有效永久防杜廢食用油再使用於餐飲業之情事,主管機關應確實掌握國內廢食用油之年產生量及其流向,惟查環保署對於廢食用油之管理,未盡周全及確實,應予檢討改進。」而於98年9月4日函請環保署檢討改進見復在案。詎料事隔5年後,該署依然未能確實掌握國內廢食用油之年產生量及其流向(監察院詢及臺灣1年到底有多少廢食用油時,環保署只能以96-97年度委辦計畫之估算1年約7、8萬噸來勉強回應),足見其對於監察院所指摘之缺失置若罔聞,當檢討改進事項卻未予檢討改進之違失情節,彰然明甚。
(二) 環保署明知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小蜜蜂)之存在,主要是因為廢食用油具經濟價值,長久以來小吃店、攤商、夜市等業者大都將產出的廢食用油有價賣給收購的回收商,遂有回收個體戶存在之事實,扮演如同一般貨品之「物流者」角色,成為廢食用油回收再利用中掌握「物流」之一環。此由截至104年4月13日止,各縣市環保局計已核發1,897張人員工作證,可見先前此批近2千名未予納管取締之小蜜蜂,其違規行為竟然處於乏人聞問之「無政府狀態」,遑論掌握渠等將蒐購之廢食用油後續販售之流向。換言之,環保署未能早日將渠等予以納管取締,肇致廢食用油四處亂竄乏人管制,終於釀生餿水油事件。
三、 屏東縣政府部分: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衛生局、城鄉處、農業處、地政處之承辦人員,罔顧民眾9次檢舉郭烈成地下工廠違規行徑,均囿於本位主義消極應付處事,欠缺橫向聯繫,且環保局對於前述郭姓累犯個案竟視若無睹,僅以污染水溝裁罰1,200元、3,000元,後以農地違規使用裁罰6萬元敷衍了事;可見該府漠視縣民陳情案件,府內現行相關列管追蹤機制過於鬆散,未發揮應有之管制考核功效,終致民怨難解,釀成重大食安風暴。又該府未覈實議處涉案行政違失人員,在府內5位相關局處首長皆因本案承擔責任而請辭下台之情況下,竟然僅議處環保局7位人員,且均僅申誡1次,實難謂賞罰分明懲當其過,核有重新檢討本案議處人數及懲處額度之必要。
本案調查報告並指出,衛福部對食安問題欠缺長期性、整合性檢討,而未能通盤檢討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使預防機制未能一次到位,以致修法淪為頻繁,亦未產生全面嚇阻作用,使食安問題一波未平、一波再起,難以達成「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預期效益。經濟部認證之食品GMP油品竟混攙劣質油,且尚可通過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損及該優良標章形象,顯見該制度未臻綿密,工業局允當持續精進GMP之新制規範及輔導其順利轉型為TQF新優良標章,俾符合國內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並協助其重建認證之公信力;又該部允宜研議再次檢視生質柴油政策是否重新啟動,並持續關注台灣中油公司將廢食用油轉酯後摻入燃料油之進展,以配合執行去化國內大量廢食用油,俾防杜廢食用油非法流供食用,影響國人飲食安全與健康。再者,行政院農委會於本案爆發後,才著手列管進口及國產飼料用油之原料、製程和流向,以為亡羊補牢;而攸關品質管制之新增檢驗項目及該會研擬之加強飼料用油脂精進管理措施,則宜早日落實執行。另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未積極落實執行轄區食品工廠「良好衛生規範」之定期稽查工作,亦未及早發現廠商長期「攙偽與假冒」之違法行為,以善盡對上游廠商源頭把關之職責。監察院乃一併要求上開機關審慎檢討並研議參考辦理,以謀求改善相關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