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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長賴清德未列席市議會專案報告及備詢案 係監察職權行使範圍 監察院依法調查中 無預設立場

  • 日期:104-06-09

監察院指出,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如涉有違法失職情事,均為監察院監察職權行使對象,且人民陳情或檢舉,均為發動監察權之緣由,監察委員可對本案進行調查,應無疑義。
臺南市市長賴清德、副市長、秘書長等主管未列席臺南市議會專案報告及備詢等情,是否違反地方制度法等規定,除臺南市議會函請監察院調查,該市議會議長李全教等地方人士亦先後至監察院陳情,監察院於104年4月9日經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決議,推派監察委員進行調查。
本案監委刻正依法進行調查中,相關人員是否涉及違失責任,議會開會程序是否不合法,致市長不列席,均須調查後始能知曉,監察院沒有預設立場。監察院將在蒐集相關資料、釐清案情,並完成相關調查及審議程序後,再適時公布調查結果。
監察院為釐清案情,已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略以,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另本案臺南市賴清德市長未依上開地方制度法第49條規定,於臺南市議會列席說明及備詢,已有未善盡該法所課予之義務。臺南市議會亦函請行政院調查,行政院業已函復該市議會並副知監察院,指出本案應依「地方制度法」等規定辦理,另「公務員懲戒法」涉及監察院權責部分,將由監察院本於職責進行調查,釐清是否涉及違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