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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姓少年接受感化教育期間死亡 彰化少年輔育院亦涉凌虐收容少年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

  • 日期:104-06-11

買姓少年於桃園少年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期間,因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死亡案件,彰化少年輔育院也涉有嚴重凌虐學生情形,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培村、孫大川副院長及王美玉委員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提案,糾正行政院、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及彰化少年輔育院。
監察院已於6月2日通過並公布彈劾桃園少年輔育院前院長林秋蘭、前訓導科科長陳立中、衛生科科長侯慧梅及彰化少年輔育院院長詹益鵬等,該4人違法失職事實明確,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林雅鋒、蔡培村、孫大川副院長及王美玉等4位監委調查發現:針對追查買生死因部分,桃園地檢署未深究買生死亡原因、未追查有無人員業務過失致死及少輔院提供買生就醫資料真偽等,在相關疑點尚未釐清下,將本案結案,顯未善盡調查;對於買生經診斷為兒童期過動症候群及輕度智能不足,並自102年1月8日起服用重劑量抑制過動藥物「EURODIN TABLETS」,惟同年2月2日買生至敏盛醫院就醫時,骨科黃姓醫師不但未予以肺部X光檢查,且未詳予審視買生病歷,開立Solaxin肌肉鬆弛劑藥物供買生服用,致買生同時服用該兩種藥物產生昏沉及跌倒等反應,恐有違反醫師執行業務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義務,調查報告並要求法務部允應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再度詳查 。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桃園少年輔育院(下稱桃園少輔院)部分:
(一) 桃園少輔院依法應對獨居監禁處所勤加巡視,且負有將病重學生戒護送醫之職責,卻對於病重之買生自102年2月4日入該院獨居監禁「三省園」舍房休養期間,未勤加巡視,雖買生已有疼痛輾轉難眠、傷口瘀青致衣服滲血、無法進食至休克等嚴重威脅生命安全之症狀,仍未將之送醫,且竟認為買生係「假鬼假怪」(臺語),視其為裝病,嚴重貽誤就醫契機,肇致買生於送醫前死亡,核有重大違失。
(二) 桃園少輔院對於買生自102年1月底右肩部即開始出現疼痛,自102年2月1日出現嘔吐及無法自行爬上床舖、洗澡,已無法自理生活,此期間均坐輪椅上課等情形,嚴重忽視買生痛苦警訊;又因買生病況恐影響導師對於班級之管理,竟同意將買生送至該院用以獨居監禁違規少年之三省園,應負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
(三) 桃園少輔院在買生死亡後進行調查,竟要求所屬人員於接受地檢署調查前後,應具體將應訊內容回報,有監控並統一說詞之嫌,過程中甚至涉嫌隱匿證據、串證,並向矯正署為不實之通報,均核有嚴重違失。
(四) 桃園少輔院原應依法本於愛心耐心,對少年施以輔導、保護及教育之職責,卻漠視買生自100年7月15日編入孝六班後,遭到同房同學欺負及主管之嚴格要求,並出現多次不同程度之扭傷及挫傷而就醫之情事;買生曾2度向少年保護官反映,並透過看診後堅持不回班等方式向外求援,惟該院不但未耐心了解買生之困境,漠視少年保護官之提醒,且竟同意導師及科長對買生為更嚴格之考核,疏於對買生之照顧,違失情節重大。
(五) 桃園少輔院應負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及照顧生病學生之職責,卻對於買生於一個月期間內,由101年12月20日之體重56公斤驟降至102年1月30日體重40公斤之健康違常,完全未加注意,且該院衛生科科長在買生於102年2月4日入禁閉隔離舍房後,自始至終均未前往探視及督導所屬前往探視,遲至102年2月5日事發當日接獲買生病危通知時始知買生情形,明顯違背醫療人員職務;該院前院長亦怠於執行職務,未盡其監督之責,均核有嚴重違失;桃園少輔院應負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
二、 彰化少年輔育院(下稱彰化少輔院)部分:
(一) 彰化少輔院於該院103年8月28日發生考核房學生集體鬧房(搖房)事件時,將違規學生施用手梏、腳鐐兩種以上戒具,銬在戶外晒衣場、教室及舍房走廊,時間長達13個小時,致學生難以處理個人生理需求及衛生、無法睡覺休息,之後尚需每日帶著手梏接受上下午的操練持續約2週,罔顧少年基本人權。此外,於103年6月28日、7月9、10、11、14日亦曾以類此方式,對於違規學生以手梏、腳鐐等戒具銬在戶外晒衣場處罰,該處罰方式已成為該院慣行之處罰方式,嚴重侵害人權,違法執行職務,該院應負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
(二) 彰化少輔院對於學生違規以體能訓練為處罰方式,致學生遭操練過度、激烈運動產生「橫紋肌溶解症」而戒護外醫之學生人數多達十餘人,處罰方式形同凌虐;且該院將違規學生送至考核房禁閉,有學生入考核房接受考核禁閉期間長達8至9個月,陳姓學生竟長達1年5個月遭禁閉,除遭受非人道之精神虐待外,禁閉期間無法接受教育課程,損害其就學權益甚鉅,該院應負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
(三) 彰化少輔院使少年於禁閉期間獨居達10、12日,形同凌虐,肇致少年產生自殘等身心狀況,嚴重影響少年健康及基本人權,顯屬違法執行職務,應負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

三、 法務部矯正署部分:
(一) 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前組長謝琨琦、李大竹,對於桃園少輔院於102年2月間發生買生死亡案,於歷次視察時均未發現買生遭主管及同房同學不人道對待,且事發後該院調查過程中涉嫌隱匿證據、串證,竟受不實通報之蒙蔽,認定並無人員違失,而未及時察覺弊端,怠於執行職務,應負未善盡監督調查之責;矯正醫療組前組長黃書益,對於該院設置病舍失當以及忽視買生前後就醫96次之報表通報,未盡督導審核之責;前署長吳憲璋除對所屬組長監督不周外,且對買生案件發生後之研擬改善措施僅徒具形式,事前未盡監督、照顧之責,事後復被蒙蔽,違法失職情節嚴重;另矯正署應負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
(二) 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前組長李大竹及前署長吳憲璋,負督導少輔院違規事件處理之監督及審核,卻對於彰化少輔院處理學生集體鬧房(搖房)事件時,將違規學生施用手梏、腳鐐兩種以上戒具,銬在戶外晒衣場、教室及舍房走廊長達13個小時,事後亦未依規定處理及通報之嚴重違失,接獲囚情通報竟無任何作為;對於該院對違規學生以體能訓練為處罰方式,致學生產生「橫紋肌溶解症」、考核禁閉期間過長過當、禁閉獨居時間過長等情致學生身心受創,產生自殘、幻聽等嚴重後果,亦未善盡監督之責,核有督導不周之嚴重違失;另矯正署應負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
四、 行政院部分:
行政院對於法務部未依「兒童權利公約」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將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符合其福祉並與其情況和違法行為相稱之環境,洵有不當,以及少年犯與成年犯不同,更需予以特別保護及對待,然管理人員均來自獄政體系,欠缺矯正少年之專業知能,仍採監獄生活管理方式對待收容少年,對相關管理人員亦乏諮詢及情緒支持,容易造成學生及戒護管理人員之相互對立,亦有不當等情,允應督促所屬相關部會改善。
本案調查報告並指出,少年感化教育之執行,有以下制度面缺失亟待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衛生福利部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等機關檢討改進:
一、 法務部、矯正署及其所屬彰化少輔院為節省該院人力成本,竟在彰化少輔院內成立彰化監獄田中分監,運用女性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環境清潔及學生被服整補等作業事務,且未將彰化監獄田中分監成年受刑人與接受感化教育少年分別拘禁,惟其作業方式仍有未為嚴格分界之虞,是否已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之規定,允應檢討改進。
二、 少輔院衛生醫療、戒護管理人員及班級導師之間各自為政,未考量學生生命安危等弊端,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及安全督導組之間亦乏橫向聯繫機制,桃園少輔院、彰化少輔院及矯正署均應落實檢討改進。
三、 買生罹患過動症及輕度智能不足,表達能力已屬不佳,而協助少輔院看診之醫事人員僅憑買生意思表示即逕予診斷,卻未透過專業儀器或留置觀察詳予檢查審視,縱有安排其就醫看診,亦屬徒具形式,肇致買生延誤就醫而死亡,矯正署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儘速研謀改善,避免類似買生死亡事件再次發生。
四、 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保護官僅利用三節例行探視買生,探視密度及深度均不足,無法深入了解真正問題,且少年法庭與矯正機關欠缺聯繫機制及溝通平台,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允應會同矯正署研謀改善,俾利雙方間立即反應及時處理收容少年問題,並建立彼此信任關係,維護少輔院收容學生權益。
五、 據統計資料顯示,近4年內有7件12歲以下兒童執行感化教育,為避免過早將兒童裁定交付少輔院執行感化教育致影響其身心發展,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允應針對未滿12歲兒童交付執行感化教育之問題,研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