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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兒少收出養比率 讓兒少有個溫暖的家

  • 日期:104-06-22

我國兒童和少年,被國外人士收養的比率高出被國內人士收養的比率甚多,這種情形並不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同時也容易衍生人口買賣的爭議。
監察院為督促政府改善我國兒少收出養制度,經立案調查並持續追蹤後,衛福部已完成修法並採取改善措施,而且國內收養的比率已經從93至98年的21.5%,逐年提高至103年的44.7%,而103年3歲以下及一般兒童由國內家庭收養的人數首度超過國外家庭所收養人數。
監察院表示,衛福部已積極回應監察院所提的調查意見,不但修正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也建置「收出養服務資訊平台」,讓兒少優先在國內獲得收養,保障兒少最大利益。
此外,衛福部修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除明定收出養媒合服務的收費項目及基準,以避免收養的安排產生不正當財務收益外,並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應負責收出養媒合服務的申請許可及監督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審核標準不一或疏於管理等情事發生,以保障被收養兒少的權益與福祉,並且在104年3月6日針對法院交查收出養的案件,明確規範各地方政府進行追蹤訪視輔導的期限及方式,以落實對兒少的保護與協助。
監察院強調,「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乃是國際人權法上保障兒童人權的基本規範,該公約明確揭示應以國內收出養為優先,且對於在國內無法尋覓到合適家庭的兒童,應採取必要措施及有效監督,以確保跨國收養是符合其最佳利益。
監察院表示,我國已於103年6月4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兒童權利公約已經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期盼藉由完備的收出養制度,為不幸的孩童們在國內找到一個溫暖的家,讓快樂、關愛、健康陪伴他/她們度過未來的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