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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洩密案除追究責任外 應檢討行政流程 防堵再犯

  • 日期:104-07-14

衛福部食藥署於103年10月9日以電子郵件要求屏東縣衛生局提供頂新公司內埔廠越南進口油脂資料,惟文書傳遞作業過程出現重大差錯,疑涉洩露公務機密讓該廠知所因應等情案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4年7月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包宗和、江綺雯、楊美鈴之調查報告。
調查指出,屏東縣衛生局獸醫師蔡青蓉就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對頂新公司執行行政檢查事項依法不得提供頂新公司之相關公文,過於輕率竟疏未注意而提供予該公司,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但蔡青蓉因該違失,核定記過一次。經考量其品行、動機及所受專業訓練欠缺程度與違失行為後之態度尚屬良好,認無重行檢討懲處之必要。
其次,衛福部食藥署對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之行政檢查事項,因於案發時並未訂定相關行政規範,用以保護資訊安全,致同一系爭公文食藥署之北管中心與南管中心就是否加密程序處理各異,引致外界質疑,有欠周妥;又衛福部應鑑於本案缺失,全面進行通案檢討;另該部訂定之執行性規範,允應將所謂「敏感性」資料詳加定義或列舉,俾利所屬遵循,始為正辦。
再者,建議衛福部食藥署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之行政檢查事項應統合中央與地方之標準作業程序,提高查驗人員對整體工作流程的掌握,用以強化查驗效率與正確性,避免疏失;另應加強查驗人員之教育訓練,以避免本案類似事件再行發生。
最後就行政院所定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第1項以「機關內任何公文書以不得宣洩為原則,經特許公開為例外」為規範,而認公務員宣洩者有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之法律責任,其所示與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對該法適用範圍之法律見解及94年12月28日所公布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之意旨,未盡相符,請行政院研酌釐清,以茲公務員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