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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不受政治力介入或干涉 民代與民眾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

  • 日期:104-08-06

監察院針對近日外界之誤會,發布新聞稿澄清表示,監察權行使對象為政府機關和公務員。一般民眾、民意代表、私立學校教職員等並不是監察權行使對象。監察權的行使只依證據和法令規定辦理,其他與證據、法令無關事項,都不列入考慮。
至於外界常易混淆的彈劾與糾正,監察院說明,「彈劾」是對「人」,「糾正」是對「事」。依據憲法第96及97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並經各該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監察院對於彈劾案之提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彈劾案之審查,依監察法第9條規定,係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係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監察院辦理彈劾案審查,均係依上開規定辦理,絕無所謂「黑箱」作業。
監察院表示,監察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乃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其結果各界應予尊重。公務員違法失職者,彈劾後應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被彈劾人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自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以保障其人權。至政府機關的工作或設施,如有違法或失職,監察院提出糾正後,倘機關仍不改善,監察院自得對相關機關之「人」提案彈劾。彈劾與糾正對整飭官箴、保障人權,都有正面積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