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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重視兒少人權 關心慰問於少輔院死亡之買姓少年家屬

  • 日期:104-08-07

監察委員王美玉、蔡培村等人今(7)日,赴在桃園少年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期間死亡的買姓少年家中探視買生阿嬤,表達關心慰問之意,並告知已促請桃園地檢署檢察長依職權應命繼續調查,呼籲重視兒童少年人權。
買生阿嬤對於監委前來探視慰問十分感動,感謝監委對買姓少年死亡案件積極調查。阿嬤語帶哽咽表示,買姓少年因過動,自幼由其扶養、照顧及教導,祖孫兩人情感依附深厚。對於孫子在桃園少輔院接受感化教育期間死亡,深感自責及無力感,不捨之情表露無遺。監委鼓勵阿嬤應將思念之情放下,化悲傷為力量,能更勇敢堅強面對未來生活,並承諾監察院會持續關心少輔院收容少年人權及矯治教育。
監委表示,監察院一向重視人權,對於因犯行入少年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的學生,雖被剝奪自由,其人格固有尊嚴亦應受尊重(註1) 。但監察院日前調查買姓少年於桃園少輔院接受感化教育期間,因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死亡案件時,發現買生於桃園少輔院接受感化教育期間,遭到主管及導師嚴格對待,身體狀況變差已無法自理生活,竟被送至該院用以獨居監禁違規少年之三省園獨居,復於過世前一小時已瀕臨休克,少輔院人員猶未能將其積極送醫治療,肇致買姓少年於送醫前死亡,顯見矯正機關嚴重漠視兒童少年人權。
監委並表示,少年心性未定,除個人因素可能導致犯行外,尚可能受社會環境、學校教育及家庭等因素所影響。司法機關將少年裁定送入少年矯正機關接受感化教育,已屬最後手段,而接受感化教育學生不全然是犯罪,部分僅是虞犯少年,有近7成的非行少年,係出自家庭結構不健全或家庭功能不彰的環境。這些少年承擔了成人世界設計不良所造成的制度後果及苦難,買姓少年案件發生就是一個實例,也是兒少保護最令人痛心的案例。
監委並強調,監察院調查買姓少年案,對違失公務人員提出彈劾、對機關缺失提出糾正,整飭官箴、保障人權。該案已於104年6月2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林雅鋒、蔡培村、副院長孫大川及王美玉提案,彈劾桃園少輔院前院長林秋蘭、前訓導科長陳立中及衛生科長侯慧梅、彰化少輔院院長詹益鵬,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於同年6月10日通過並公布全案調查報告及糾正提案,糾正行政院、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及彰化少年輔育院。
監委重申,舉凡世界各國,無不將保護兒童少年人權,視為國家重大政策,我國於103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彰顯我國遵守國際人權規範的決心。監委此行除向買姓少年家屬表達關懷慰問之意,並透過監察院對案件提案彈劾及糾正,要求機關應以此案為鑒,積極改善少輔院的矯正教育,讓孩子能健康重返社會,並正視兒童少年人權。
◎本案詳情請見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相關連結:
1.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5239 (彈劾案)
2.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5257 (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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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1條、第19條第1項及第37條第(c)項前段指出:締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