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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輔院學生受教權遭漠視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教育部

  • 日期:104-09-09

有關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的受教權益,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接受感化教育處分的少年,不但在收容期間受教權遭到損害,離開少輔院之後續轉銜、復學亦遭遇困難。監察院司法及獄政、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今(9)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培村、孫大川副院長及王美玉提案,糾正法務部及所屬矯正署、教育部。
監委指出,本案調查發現,少年矯治機關採行的課程與一般教育體制不同,因此收容學生無法順利取得高中學程文憑,導致離院後,發生復學遭拒、降級就讀、休學等案例高達57.3%。法務部、矯正署、教育部未遵守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揭示之平等原則及弱勢保障原則,將少年矯治機關的學生教育被排除在基本教育體制之外。
監委另指出,矯正署長期漠視接受感化教育處分的女性學生就學需求。矯正學校體系不收女學生,女生只能在高中進修學校普通科就讀,最高學籍只能到高二,嚴重影響受教權益。另方面,教育部雖研訂有協助少輔院推動特殊教育及補救教學機制,但欠缺彈性處理方式,導致實務上窒礙難行,均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法務部暨所屬矯正署、教育部就少年輔育院教育之實施,未遵守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揭示「人民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及「對於弱勢族群教育,應予以特別保障」之規定,將少年矯治機關學生教育排除於基本教育體制之外,逕採補習學校分校教育課程並搭配才藝課程,顯與一般教育體制脫鉤,使少年矯治機構所收容之學生不但無法順利取得高中學程文憑,且離院後面臨降讀或轉讀不同類科情形者,比例高達57.3%,復學轉銜遭拒、降級就讀或無法銜接致休學等案例層出不窮,嚴重損及學生就學權益,核有重大違失。
二、 法務部矯正署長期漠視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女性學生需求,將其一律收容於採以監獄生活管理為主之彰化少輔院,排拒在矯正學校體系之外。且據矯正署統計資料指出,有52.3%女性收容學生有就學意願,並以就讀職業類科為主,卻僅能就讀彰化少輔院附設之高中進修學校分校普通科,最高學籍至高二,肇致女性收容學生離院後再就學者,降轉讀不同類科之比例達1/4,核有違失。
三、 教育部雖研訂有協助少輔院推動特殊教育及補救教學之機制,惟忽視少輔院之特殊性,欠缺彈性之處理方式,彰化少輔院曾篩選疑有特教服務需求之收容學生80餘名,因教育單位相關作業規範之限制,最終竟只有1名學生通過特教鑑定,可見實務執行上,少輔院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教育部未將少輔院學生納入學力監控之範圍,不利於補救教學,其協助機制徒具形式,核有違失。
監委另表示,本案調查報告也指出少年輔育院教育有以下制度面缺失,亟待法務部矯正署、教育部、勞動部及行政院等機關檢討改進:
一、 經調查少輔院收容學生整體就業意願比例高達61.43%,又離院後欲就學者有逾八成之志向為就讀職業類科,凸顯少輔院收容學生對技職訓練之高度需求,且收容學生有七成來自於弱勢家庭,擁有一技之長之重要性更甚於一般學生。惟少輔院辦理之技職教育班級類別不足且未與實務界接軌,亦未能按照學生志願與性向分組實施,且接受職業訓練通過技能檢定者,僅占收容學生總數之二成,比例偏低,顯不利於後續出院轉銜復學及自謀生計,法務部矯正署允應會同教育部及勞動部建立溝通平台,共同研謀改進途徑並引入資源建立合作策略聯盟等做法,擴充少輔院技職教育之質與量,俾利學生順利復歸社會。
二、 少輔院收容學生之在院學習與出院復學事宜,應始於入院時確實評估規劃,終於出院後再度復歸校園並適應時。為利於感化教育之執行,教育部允應協助少輔院評估學生實際學力、促請收容少年原就讀學校提供必要資料並持續關懷學生,加強與矯正機關聯繫合作;復於收容學生出院轉銜就讀高中職學校時,因少輔院非教育主管機關,實務上需以個案方式與個別學校進行研商,協處過程屢屢受阻,並常有離院學生遭受部分學校以資源或專業不足等為由拒絕接受入學就讀之情形,損及少年受教權益,洵與我國延長國民教育年限之精神及教育基本原則相悖,均應檢討改進。
三、 感化教育具教育與矯治之雙重任務,實施對象有別於一般學生及成年受刑人,其教育內涵不宜拼湊套用教育體系既有標準與成年受刑人之矯正制度,而應思慮收容學生身心行為特性並強化協助收容學生復歸社會之任務導向,行政院允宜督導法務部及教育部共同研議出符合感化教育內涵之另類教育特色體制。
監委指出,受國民教育是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不應將少年矯治機構收容學生教育排除於基本教育體制之外,本案後續將促請法務部矯正署、教育部、勞動部及行政院等相關機關能正視少輔院收容學生之受教權益,積極辦理改善。
監委並指出,監察院一向重視人權,自第5屆監察委員上任後,即積極關心少年矯正機構收容少年的權益保障並展開調查,例如誠正中學黃姓少年遭霸凌重傷案,監察院於104年4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誠正中學;有關桃園少輔院買姓學生死亡案、彰化少輔院嚴重凌虐學生案,監察院於104年6月通過彈劾桃園少輔院前院長林秋蘭、前訓導科科長陳立中、衛生科科長侯慧梅及彰化少輔院院長詹益鵬等4人,並糾正行政院、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及彰化少輔院。
監委重申,對於因犯行入少輔院接受感化教育的學生,雖被剝奪自由,但其人格固有尊嚴亦應受尊重。我國於103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對兒童少年權益保護已為國家重大政策。監委希望透過本糾正案,使機關檢討改進,未來能積極改善少年矯治機構的矯正教育,讓收容學生均能順利復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