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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依法辦理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獻會計報告書之查核 當事人應依事實詳細說明

  • 日期:104-09-18

為免外界誤解,監察院刻正依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辦理之會計報告書查核乙案,監察院特說明如下:
1. 本法第22條規定,監察院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本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2.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其中有2,294位擬參選人向監察院申請並獲許可於金融機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公開收受政治獻金,上述擬參選人亦已全數完成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監察院依法提出相關查核計畫,並經104年7月22日監察院廉政委員會第5屆第12次會議決議通過,據以執行在案。
3. 查核過程若發現擬參選人或捐贈者可能有未依本法規定情事,爰依相關法令規定,函請捐收雙方陳述說明其捐贈政治獻金之原因及事實。監察院呼籲當事人應依據事實詳細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