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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提醒 欲捐贈政治獻金之民眾或營利事業 注意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 避免違法受罰

  • 日期:104-09-30

明(105)年1月即將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監察院提醒民眾及營利事業,注意政治獻金捐贈相關規範,避免違法受罰。
監察院表示,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各款限制部分個人、營利事業及團體捐贈政治獻金;本法第17條第1、2項及第18條第1、2項,亦定有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每年可捐贈政治獻金之總額限制;第14條規定不得以他人名義捐贈及超過新台幣10萬元捐贈應以支票或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因此請民眾、營利事業或人民團體欲捐贈時,應注意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違反者依本法第29條規定,由執行機關監察院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監察院指出,政治獻金法自93年3月31日公布實施迄今,其中違法態樣以捐贈者「超額捐贈」為最大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之違法捐贈次之,其他如「以他人名義捐贈」、「未具有選舉權人之捐贈」、「外國人民、法人、大陸、澳門、香港地區人民、法人及主要成員(股東權佔30%以上或董事、監察人逾3分之1者)為外資、陸、港、澳資企業之違法捐贈」及「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等違法捐贈。上開相關政治獻金法裁罰確定公告案件及違法類型,已置放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http://sunshine.cy.gov.tw),供外界瀏覽參考。監察院呼籲捐贈人與受贈人均應特別注意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