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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期冀行政院從速完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審查 送立法院完成修法

  • 日期:104-09-3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89年施行以來,對於促進廉能政治,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有相當成效,過往司空見慣的機關首長於機關內濫用私人,或某些營利事業利用與公職人員之裙帶關係承攬採購案件的情形,近年來在監察院與法務部大力執法之下,已有所改善。然而,該法立法時「不矯枉不足以過正」之氛圍,對照現今時空背景,不免有部分規定及罰則過於嚴苛,亟待為適當的調整。
為使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規範更臻健全,並兼顧人民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的保障,監察院除審慎處理個別違法案件外,亦自97年起即多次敦促行政院從速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並派員參與法務部研擬修正條文,歷經3年餘,該法修正草案終於在今(104)年7月提報行政院審查,本次修正除擴大適用對象、大幅降低罰鍰最低額以符合比例原則外,最重要的是現行不問緣由或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一律禁止關係人交易之規定,將適度鬆綁,使符合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適度開放。配合強制關係人訊息揭露之規定,供全民監督,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關係人的營業自由。鑑於部分個案屢屢出現情輕法重之現象,監察院誠懇盼望行政院從速完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審查,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