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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外籍配偶無未成年子女遭註銷居留權 監委王美玉自動調查

  • 日期:104-10-30

依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離婚後外籍配偶之居留權,取決於在臺灣地區有無小孩以及孩子是否年滿20歲,造成不斷有無助的單親外籍媽媽陳訴遭強制離境,損及權利,也不合乎人權。監察委員王美玉申請自動調查,將深入瞭解相關單位有無違失。
監委表示,在全球化時代,跨國婚姻的比例越來越高,我國外籍配偶人數亦逐年增加,惟依據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籍配偶一旦與我國國民離婚,如沒有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亦即如果沒有小孩或小孩年滿20歲,外籍媽媽將遭廢止居留許可,而被驅逐出境,究竟該規定之立法緣由為何?有無形塑外籍配偶之價值僅於扶養小孩?是否造成外籍配偶與我國國民離婚後,因在臺灣地區無未成年親生子女或該子女年滿20歲須強制離境之不合理現象?為營造國際友善環境,並兼顧人權,該規定是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內政部移民署有無相關因應改善作為?相關疑義均有詳加深入查究之必要,以保障外籍配偶以及其小孩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