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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菸商來臺設廠涉違反國際公約 監察院促行政院及衛福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4-12-02

外國菸商來臺設廠遭董氏基金會等公益團體向監察院陳訴,涉違反國際公約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未秉於保護國民健康、政府一體精神,積極處理本案爭議,顯有欠當,今(2)日上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包宗和所提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及衛福部監督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健康權是基本人權,已屬全球普世價值,國內各主管機關政策及施政作為,當以國民健康為念,尤其衛福部更責無旁貸,理應負有維護國民健康職責。但調查發現,衛福部及所屬國民健康署明知菸品危害國民健康,竟未曾表達「菸草製造業」應納入外國人投資「禁止」業別之具體意見,對於公益團體指陳外國菸商來臺投資設廠的相關疑點,也未明確釋疑,坐令外界對政府施政頻生負面觀感。
監委也指出,我國已在94年時,由立法院審議通過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下稱FCTC),至今超過10年多,行政院卻遲未督促所屬單位完備相關疑義處理機制及整合平臺,亦未督同相關機關因應調整配套措施,肇使部會間歧見猶存,相互推諉,應切實檢討改進。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缺失重點如下:
一、 「吸菸有害健康」自菸害防制法於96年修正公布後,早已屬國人普遍認知之菸品法定警語,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縱授權行政院訂定並定期檢討「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而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別」,然菸草製造業卻遲未被列入,無異否定其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難謂與社會通念及國人基本認知契合,尤與前揭警語衝突與矛盾,行政院亟應基於維護國民健康為前提下,綜合國內外各種主、客觀因素積極審慎檢討。
二、 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明知菸品危害國民健康,既曾分別於本院詢問時及公文明確表示「應將菸業列為外國人投資禁止項目」、「不宜開放外資來臺投資菸草製造業」等語,卻在行政院歷次檢討僑外投資「禁止」業別之相關會辦公文,竟未曾表達「菸草製造業」應納入外國人投資「禁止」業別之具體意見,除難謂已恪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國民健康之職責,內部立場尤顯矛盾不一,橫向聯繫管制作為疏漏與不足,至為明顯,殊有欠當。
三、 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無視主管職責,對於陳訴人指陳「外商來臺設立菸廠」違反國際公約及國內相關法令等疑點,未本於政府一體互助為民之精神,主動積極釋疑,僅率認屬他機關權責,甚至昧於職責向監察院諉稱:「菸草製程中是否對國民健康具有危害性,本部並未有相關研究資料」,坐令公益團體對政府施政頻生負面觀感而斲傷政府形象,又對陳訴人指陳事項,經監察院函詢並數度催辦後,猶延遲查復監察院近1個月,行事消極推諉,實有欠當。
四、 FCTC既早於94年間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簽署加入書,其於國內之效力為何?未經公布之程序,是否影響其效力?FCTC 5.3條實施準則未涵括於我國94年所簽署之該公約內容,其於國內效力如何?外國菸商來臺設廠所受之待遇、措施是否屬於FCTC 5.3條實施準則所稱之激勵措施或優惠待遇?為使國內各政府機關落實執行,有無必要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5大公約模式另制定施行法?以及外國菸商來臺設廠是否違反該公約等諸多疑義,衛福部及國健署等相關主管機關早應設法釐清而獲致共識,然迄今已逾10年餘,各該機關見解仍明顯歧異,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甚有相互推諉情事,卻已相繼核准多起外商來臺投資設廠案件,尤以公益團體早於98年間即有相關陳情,猶未見相關機關適時妥處,肇使相關爭點懸而未明,突顯行政院長期疏未督促所屬完備該公約施行與相關疑義處理機制及整合平臺,相關審核程序、措施亦未依該公約內容早為因應調整,核有欠當,行政院亟應督同所屬積極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