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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新任及卸任之立法委員 應依規定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 避免逾期申報受罰

  • 日期:105-02-01

第9屆立法委員於今(1)日就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新任立法委員應於105年5月1日前,向監察院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卸任立委則須於105年3月31日前辦理卸(離)職申報,逾期申報財產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監察院籲請新任及卸任之立法委員,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連任之立法委員依法無庸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僅須於1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財產申報即可;未連任之立法委員係於105年1月31日任期屆滿,請依規定於105年3月31日前向監察院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為便利辦理財產申報,監察院於陽光法案主題網分別提供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或空白財產申報表,俾便公職人員下載參用。公職人員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至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https://pdis.cy.gov.tw)操作使用,或至陽光法案主題網站/下載專區/財申申請書表/附表一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下載表格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