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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 應於105年4月18日前 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避免違法受罰

  • 日期:105-02-01

105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已於1月16日結束,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實際參與選舉者計284位,依法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即4月18日(星期一)前,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原為105年4月16日,適逢週休假日,順延至105年4月18日止) 。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受政治獻金金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70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違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受理申報機關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時不申報得按次連續處罰。
監察院並指出,另有經監察院許可廢止專戶之54位擬參選人,亦應自廢止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以免逾期受罰。
為因應上開選舉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監察院於陽光法案主題網分別提供政治獻金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或空白會計報告書表格,俾便擬參選人下載參用。擬參選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至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https://ards.cy.gov.tw/login.jsp)操作使用,或至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會計報告書下載表格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