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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促以同理心 落實金馬地區還地於民

  • 日期:105-02-04

金門馬祖地區早年因軍事原因而實施戰地政務,歷史背景特殊,土地問題複雜,政府多年來雖透過立法程序,希冀還地於民,惟實務執行上仍有爭議。為維護民眾財產權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4)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包宗和、陳慶財、江綺雯提案,建議相關機關審查土地歸還申請案件,允宜於不違反法令之前提下,以同理心之態度,主動積極協助,俾儘速落實還地於民之政策。
本案調查意見指出:
一、 金門馬祖地區早年因軍事原因而實施戰地政務,歷史背景特殊,土地問題複雜,政府多年來雖透過立法程序,希冀還地於民,惟實務執行上仍有爭議。為維護民眾財產權益,相關機關審查土地歸還申請案件,允宜於不違反法令之前提下,以同理心之態度,主動積極協助,俾儘速落實還地於民之政策。
二、 相關機關執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等規定如遇有疑義,實務上已有若干處理模式。惟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處理,均涉及實務審查要件之規範,此攸關金門馬祖地區民眾申辦案件之准駁,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允應依法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並適時加強法令宣導與意見溝通。
三、 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於103年1月8日修正,規定須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其所有者,且無公用之情形,始得就其建物、墳墓所在位置核算面積,申請讓售該筆土地。惟地上原(已)有農作改良物或雜項工作物者,得否適用該項規定,滋生疑義,相關主管機關允宜妥處,以維護民眾權益。
四、 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規定申請返還之土地,是否受土地法第14條等「不得私有」相關規定之限制,以及依同條例第9條第5項規定申請讓售之土地,若位屬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得否出售等情,於法令適用上似有疑義,相關主管機關允宜併同妥處,以維護民眾權益。
五、 金門馬祖地區早年戶籍制度未盡完善,戶籍資料缺漏等情事所在多有,造成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難以全體會同申辦土地歸還案件,內政部因此建議可由部分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並為公同共有登記。倘部分繼承人無意願代全體繼承人申請購回,該部刻正研議得否由繼承人以其應繼分申請購回土地持分。為維護民眾權益,內政部允宜妥處。
六、 金門馬祖地區歷史背景、地理環境與民間習俗特殊,且無類似臺灣本島於日據時期所建立之地籍資料,致民眾申辦案件屢因舉證不易,滋生糾紛。相關機關允宜辦理或協助進行當地舊有慣例、例規或習俗之調查、蒐集、研究與整理,供作相關主管機關審查作業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