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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王美玉、尹祚芊關切在臺外籍移工子女權利之維護及保障 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5-02-16

在臺外籍移工子女因不具我國國籍,致無法享有基本社會福利、醫療照護及受教權,不僅損及移工兒童人權,亦恐傷害臺灣國際形象,監察委員王美玉、尹祚芊申請自動調查,將深入瞭解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對於移工兒童在臺生活、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利事項,是否研擬適切保障及策進措施並據以實行?相關成效如何?
我國政府持續開放外籍移工來臺,在臺移工人數迄今已逾45萬人,然而部分移工係屬非法,或雖屬合法但擔憂懷孕恐遭不當解雇,或有未辦理新生兒通報情事,致移工兒童無法享有基本社會福利、醫療照護及受教權,其在臺期間所受待遇,似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所定基本權利之保障未盡相符。又去(104)年3月媒體報導移工兒童悲歌引致行政院前院長毛治國關心,並督促所屬單位研擬改進措施並予妥處,究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後續辦理情形為何?監察院將詳加深入調查。
依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内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聯合國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規定,「所有兒童」有為其身體、精神、道德以及社會之正常發展,獲得相當水準生活之權利,並應依照國内之條件,在財力許可範圍内,支援父母以及其他對兒童負有責任者,完成此項責任時所必需之適當措施。必要時,特別對營養、衣服以及住所,提供必要之物質援助與支援措施。是以,現代民主國家對於兒童不因國籍給予差別待遇,均認應一律保障其基本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