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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仁愛鄉採購重大違失 監察院彈劾前鄉長張子孝等2人

  • 日期:105-03-03

南投縣仁愛鄉前鄉長張子孝及該公所前秘書謝汪汕,任內辦理東眼山溪防砂壩下游沙包護岸緊急處理工程等9件採購案,經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有偽造文書及圖利之嫌,認定違失重大,今(3)日通過彈劾2人,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委包宗和、李月德調查發現,該2名被彈劾人所為,已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法提案彈劾。本案違失部分詳述如下:
(一) 關於偽造及公文書登載不實部分
依政府採購程序,仁愛鄉公所若需以農委會水保局南投分局補助經費施作工程,自須俟該分局核定確知工程經費金額後,始得據以簽辦招標作業。惟該公所不僅在經費核定前即先行簽辦招標,且9件工程個別經費竟與嗣後農委會水保局南投分局核定經費完全相符;又,該工程預算書及工程契約書本應於契約簽訂前完成,卻查無當時之用印紀錄(僅有用印日期為「97.11.25」(驗收日)1筆紀錄);甚且97年10月4日之招標簽文依流水號序,研判應落在同年月11月中上旬,且開標、決標有虛偽造假情事。爰是,由仁愛鄉公所未於風災過後上班日即行辦理招標作業,卻於水保局南投分局核定通知執行前,即先行施作,及工程相關文件均係97年11月間做成等情,在在均顯示仁愛鄉公所係為申請農委會水保局南投分局經費補助而於事後補辦招標程序,顯有偽造及公文書登載不實情事。
(二) 關於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縱認仁愛鄉公所前開招標情事屬實,該公所卻擇於例假日簽辦招標,致無法會辦財政、主計單位,且迄至工程竣工後、驗收前始辦理補會程序。復於例假日辦理開標、決標,未通知會辦監辦(主計、政風)單位,致開標時無主持人、監辦人員,亦無相關錄音、錄影紀錄,迄工程結算均未辦理補會程序。復未於決標日起30日內刊登決標公告,迄至工程驗收前始公告決標。以上皆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三) 關於驗收草率、涉嫌圖利部分
本案工程依契約應按實做數量結算,惟驗收紀錄卻與竣工圖說多有不符;且本案9件工程實際僅施作7件工程,卻僅抽驗其中4件工程,未逐一驗收。其已施作7件工程中,遭沖毁之砂包袋(實際數量已無法獲知)未依工程契約要求廠商負擔損失或損害賠償,仍按契約數量計價;未施作2件工程之空砂包袋無清點及點交紀錄(無法確知實際數量,亦查無後續流向),亦按契約數量計價(共2,613只,單價295.8元,合計77萬2,925.4元)。上述行為不僅驗收草率,且有圖利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