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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巒鄉鄉長林碧乾違法兼任民營企業董事及監察人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3-04

萬巒鄉鄉長林碧乾兼任冠銘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監察院今(4)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月德、陳慶財提案,彈劾林碧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監察院調查發現,屏東縣萬巒鄉鄉長林碧乾,自99年11月17日起擔任鄉長迄今,卻於97年12月26日至100年2月25日及101年8月30日至104年8月29日期間,同時擔任冠銘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銘公司)董事;並自99年10月11日至104年10月19日擔任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菱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屏東縣萬巒鄉鄉長林碧乾,為民選公務人員,竟於任期期間同時擔任冠銘公司董事及益菱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規定,違失情節明確,爰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以整飭官箴,維護政府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