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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積極落實歷屆監察委員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各項結論及建議

  • 日期:105-03-07

監察院對於「未結案件」之處理程序說明指出,監察院相當重視歷任監察委員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各項結論,均依法定程序層層把關、有效處理。第三、四屆已調查完竣之未結案件如原調查委員續任,或有核派本(5)屆委員接續調查或督導者,依委員意見辦理,其餘依下列處理程序辦理:
一、該未結案件之後續列管追蹤情形,在調查完竣後皆由協查人員、監察調查處調查主任(或組長)、副處長(研究委員)及處長層層把關。
二、前述監察調查處之簽註意見,需再經各委員會承辦人及主任秘書審慎評估,並將相關幕僚人員意見提供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出席監察委員參考。且均先經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後始提會討論。並由出席委員開會討論決議後,當結才可能同意結案;不應當結案者,絕不可能結案。各委員會出席委員常有改變協查秘書結案與否之處理建議可稽。
監察院一向奉行依法行政為圭臬,更深知監察、行政之分際。再,監察院之調查作業,係持續而連貫,皆經委員會充分討論並審慎評估,同時亦重視案件後續的追蹤與行政機關之改善,監察院重視每一個案件,絕不容許有不當結案而結案或應當結案而延宕不予結案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