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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任內違法兼任獨資商號負責人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3-16

屏東縣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於任職期間兼任「大山餐旅企業社」與「大山溫泉農場餐廳」兩家獨資商號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監察院於今(16)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及王美玉提案,彈劾林錫章,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林錫章於99年3月1日至103年10月21日擔任屏東縣車城鄉鄉長期間兼任「大山餐旅企業社」與「大山溫泉農場餐廳」兩家獨資商號負責人,並未辦理停業或歇業,且有營業事實。
監委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依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見解,有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該商業於公務員任職前事實上已歇業,實質上不可能兼營商業者,始可認定未兼營商業。林錫章雖稱不諳法令規定,其本人未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等語。惟經查,林錫章99年3月1日至103年10月21日擔任鄉長期間,兼任負責人的兩家獨資商號均有營業收入及營利所得,林錫章並主動將該營利所得申報為其個人綜合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定通知繳稅多年,並未提出異議。
此外,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現任官吏擔任商號負責人,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縱認林錫章所辯為真,亦僅供處分輕重參考,無從據為免責之論據。
監委表示,公務員服務法已公布施行多年,公務員有守法義務,林錫章擔任鄉長期間兼職長達4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不能以不知法律規定而免除其違法責任。因此依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