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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鄭性澤冤獄案—期許司法機關基於公平審判原則落實基本人權保障

  • 日期:105-03-22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針對檢察機關為鄭性澤聲請再審案提出說明如下:
監察院研閱鄭性澤案有關自白與鑑定部分時,初步發現鄭性澤案確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禁止酷刑、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七款禁止強迫自供;且案發現場業經員警破壞,其現場位置、射界,甚或槍械位置均未依鑑識標準作業程序為之;臺中地檢署法醫涉有未依專業提出鑑定意見等侵害人權等情事,本案除經監察院第四屆提出調查報告,並由檢察總長顏大和參照本院意見聲請非常上訴與其他相關國內外人權團體相繼救援外,我國著名法律學者如前大法官許玉秀、臺大教授王兆鵬、林鈺雄、東吳教授李念祖等均發表論文認為涉有冤判情事;而世新大學教授王健壯更以「辨冤白謗第一天理」認為是監察權與司法權的共同試煉。前一陣子,臺大法學院舉辦蔡墩銘教授追思研討會其主題也環繞在鄭性澤案。本案已成為我國人權重要指標項目之一,其偵審程序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司法機關(法務部與司法院暨所屬各級檢察署與法院)應本於職權,公平、公正與公開,詳實研究本案缺失發見真實,以謀救濟與改進之道。
本案初步調查涉有下列違失情節:
(1)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同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二十號的重要規定有:「為防止出現第七條所禁止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禁止在法律訴訟中使用透過酷刑或其他違禁處遇獲取的聲明和供詞。」,「凡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假定其無罪。無罪推定是保護人權的基本要素。」,「最後保障有權不被強迫自供或認罪。國內法必須確保不得援引違反《公約》第七條取得的證詞或口供作為證據,若該等證據已有徵兆,顯示有刑求或非自願情形取得,國家應負有舉證責任。」上開公約是偵審過程的最低人權標準,而本案判處死刑並未依據上開原則辦理。
(2)鄭性澤案監察院初步調查發現:檢察官涉有疲勞訊問及不正訊問違反自白法則;而本案相關現場位置、射界,甚或槍械位置均未依鑑識標準作業程序為之,檢察官偵查過程涉有違反採證法則;地檢署法醫涉有未依專業提出鑑定意見,有違公正鑑定原則等,均涉有違反上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定,鄭性澤案發生於民國91年,尚有如此違反人權事件殊難想像。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表示,司法機關應鑑於本案相關違失,基於嚴格證明與無罪推定原則對本案相關證據重新詳實調查,並藉以提升我國刑事鑑定專業水準,對於「兩公約」人權標準尤應逐步落實在各級檢察署與法院中,以符合聯合國人權宣言所稱「保障人類固有尊嚴與平等不移之權利」,以提升國人對於司法之信賴,建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環境。
監委強調,國內所有法律人皆應永不停止的問自己:「如何讓公平正義在這一件案件中具體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