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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9歲黃姓女童遭收留家庭持續虐待 監察院糾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日期:105-06-02

監委王美玉及章仁香立案調查「桃園市9歲黃姓女童因其外籍母親離境、父親入監服刑,由收留家庭協助照顧,卻遭該家庭持續虐待」案件,發現黃童雖被學校多次通報,卻因桃園市政府家防中心歷次評估及處置失當,使得黃童生活在持續受暴的處境當中,令人心疼,凸顯該中心對於兒童保護案件的處理機制失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通過並公布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桃園市政府家防中心。
監委指出,世界各國莫不將保護兒少身心健康,視為國家重大政策,我國已於103年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宣示我國兒少人權保障正式與國際接軌,揭示政府應積極介入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不當對待或不法侵害。
桃園市9歲黃姓女童因其外籍母親離境,父親入監服刑,由鄰居收留協助照顧,卻遭到收留家庭持續虐待,從101年9月至104年6月期間陸續被通報8次,其中5次即是由國小進行通報,但黃童始終未獲得適當的保護及協助。最後是因為黃童的國小班導師周姓老師非常擔心黃童持續受虐的狀況,主動聯繫並徵得女童的父親同意後,暫時擔負起照顧黃童的責任。因黃童的父親遲遲未能為黃童提供適切的生活環境,加上該事件經各媒體報導,桃園市政府遂於104年7月7日接受黃父的委託,將黃童安置於寄養家庭迄今。
監委調查發現,本案桃園市政府家防中心歷次接獲通報後,在篩檢分類分級、訪視調查處理、安全評估與保護計畫、家庭處遇服務、追蹤列管與督導等方面,皆發生了許多違失,使得女童未能獲得適當的保護及協助,一再受虐,甚至情況漸趨嚴重、惡化,凸顯該中心未能善盡兒童保護職責,確有違失,依法提出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家防中心已自98年11月底將黃童列為兒童保護個案,惟於101年間2度接獲黃童的通報案,竟延宕3個多月才進行家訪,也未依規定提出調查報告及家庭處遇計畫;黃童受照顧狀況明明未見改善,惟該中心未採取任何處遇措施,直至11個月後接獲學校電話後,才又再進行訪視,相關主管及督導人員也渾然不知上情,凸顯該中心對於兒童保護案件的處理、列管及督導機制,均有重大缺失。
二、衛福部於103年間開始推動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時應立即進行案件分類分級,於104年修正施行。惟103年及104年間桃園市政府家防中心4次接獲黃童保護通報案件,竟由未經過相關訓練的社工人員進行案件篩檢分類分級,且其中2次的篩案結果也未經督導人員覆核、派案,以致未能發現篩案人員有分類處理錯誤之情事,核有疏失。
三、桃園市政府家防中心4次接獲黃童保護通報案件後,雖每次皆有依規定對黃童進行安全性評估,惟其危險評估判斷錯誤,所擬訂的安全保護計畫也徒具形式,致使黃童受虐情況不但未獲改善,反而漸趨嚴重,凸顯社工員專業能力確有不足,該府家防中心也未能落實督導,實有疏失。
四、桃園市○○國小2度通報黃童保護案件,桃園市政府家防中心經調查評估後認為應提升收留家庭的親職教養功能,遂委託民間單位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惟家防中心後續卻怠於督導受委託單位,並任由受委託單位在黃童受虐狀況及案家問題未獲改善之下,仍輕率結案,也未督導審查受委託單位的結案決定,核有疏失。
本案調查報告還指出,本案幸賴○○國小持續積極關懷黃童受照顧狀況,並多次通報桃園市政府家防中心介入處遇,惟該中心於社工人員異動及結案之際,均未能主動聯繫與知會該校老師或相關人員;且該中心於104年6月11日第4次接獲通報黃童保護案件後,未能與教育單位聯繫合作,直到媒體知悉本案後,始知周老師已代為照顧黃童,並於媒體報導後,方積極著手安置黃童,凸顯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橫向協調聯繫不足,應即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