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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石安牧場」案,除要求國稅局再確認業者100年的營收金額外,並提醒農委會於修法免稅過程,應綜合考量國家稅損暨可能衍生之經貿組織談判障礙等節

  • 日期:105-06-08

「石安牧場」因遭高雄國稅局課徵96年營所稅及綜所稅不服,向監察院陳訴,監察委員陳小紅於今(8)日提出調查報告,並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調查報告指出,高雄國稅局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並經實際勘查「石安牧場」的設備及規模、僱用員工人數、資金往來及銷售通路等面向資料後,認定該牧場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事業,核定96年度營所稅,並將營利所得歸戶核課綜所稅,並無違失。惟國稅局核定「石安牧場」實際收入金額時,認定100年較99年增幅逾2倍有餘,就農牧業之營運特性恐生疑義。故併請國稅局再予詳查,以確保民眾權益,並避免傷及經營績效優良農牧業者之永續經營。
調查報告並指出,「所得稅法」有關自力耕作漁林牧所得只適用於綜所稅的核課。且現行農漁牧林礦業者應申納綜所稅或營所稅,係採個案認定辦理;然農委會104年4月7日函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營所稅也適用財政部每年訂頒的「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費用標準」,據以扣除營業收入,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似有未洽。
本案因業者不斷陳情,農委會已於4月15日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建議「針對個人或自然人經營之農場,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所稅」。本案調查意見中,因此亦建議農委會,如為給予個人或自然人經營之農場免徵營所稅的優惠,除應符合租稅法律主義,而宜採修法方式為之外,且若給予業者租稅優惠,應考量是否有違反租稅中立性、且應避免其他業者要求援引暨擴大適用,以免稅損惡化加劇,傷及國家整體財政,及形成我國加入國際經貿組織後續相關談判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