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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向來即以「人權院」自許 樂見各界支持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該院 亦願承擔

  • 日期:105-07-06

關於2016年7月1日立法院顧立雄委員及尤美女委員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解凍「國家人權委員會」,並在今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通過相關法案一事,監察院表示該院向來即以「人權院」自許,各界亦多肯定。對於外界支持在該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感到欣慰,並樂見其成,更願意承擔這樣的職責。
實務運作上,監察院收受之人民陳情案件近9成屬人權案件,調查案件結果更有逾半數屬於人權案件。該院已於104年底完成「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規劃透過強化法定職掌,賦予監察委員承擔保護人權的職責,其內容既能符合我國五權憲法的體制,且合於許多國家設置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的國際潮流,又能避免政府組織疊床架屋,並大幅節省政府人事預算支出。
顧立雄委員於記者會中說明在監察院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在不修改憲法之下的可行作法,監察院表達高度認同。實際上,顧委員所提「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掌與該院所擬組織法(草案)內容相同,包括:處理與調查侵害人權案件,對於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內國法化,撰提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推動人權教育,以及促進國內外人權的交流與合作等。這些職權的強化,可使監察院業務功能完全符合聯合國於1993年通過的「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
對於顧立雄委員建議: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的11位委員是由總統於提名監察委員時指定,且專責人權保障業務,而其他非屬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之監察委員,則負責辦理憲法及監察法規定之既有業務的構想部分,監察院持保留態度,認為顧委員的建議作法可能發生下列問題:(1)有牴觸及限縮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與監察院組織法賦予監察委員應有職權之虞;(2)實務上,人權事務不是孤立的一塊,無法明確分割,它往往關涉到兒少性別、健康醫療、教育文化、司法獄政、社會經濟、國防外交等等議題和範疇;因而,將來若要在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它必需和目前既有的7個常設委員會穿插互涉,既分工又統合,共同達成人權保障的目標;(3)同為依據憲法任命之監察委員,行使不同職權,容易造成俗稱「A咖監委」及「B咖監委」問題,不利於監察院業務運作之和諧。
至於顧立雄委員建議監察委員資格條件增列「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且具有公民團體工作經驗者」,監察院亦認同這是符合我國人權發展情勢,且有助於該院強化保障人權的功能,並進一步表示,對於顧立雄委員所提「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具可行性的條文,將研議納入該院草擬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中,俾期更加周延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