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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系主任魏茂國持股比率超過法定上限 遭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8-04

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4)日上午審查通過國立東華大學教授魏茂國之彈劾案,認定魏茂國在兼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主任及兼(含代理)光電工程學系系主任期間,投資富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旭公司)之持股比率,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10%上限,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依法彈劾,全案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提案委員陳小紅、江明蒼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魏茂國教授先後所兼之二系主任職務,均係該校組織規程明定之編制內行政職務,自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
提案委員強調,魏茂國於97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兼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主任期間,其在98年5月19日投資富旭公司之持股比率達25%,已違反10%上限規定;另魏茂國於102年11月18日投資富旭公司之持股比率達16.66%,當時其未兼系主任,雖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惟其於103年8月1日起兼(含代理)光電工程學系系主任之行政職務,未降低持股比率至10%以下,迄104年11月30日方將股權轉移,亦已違反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