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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未依法減刑 監察院促提非常上訴 獲得救濟 保障人權

  • 日期:105-08-05

顏姓陳情人因貪圖販賣毒品之不法利益,以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絡之工具,多次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給吸食毒品者。某日警方依監聽所得之訊息,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隨即在其住處查獲毒品及相關犯罪事證。
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法院審理後,判決陳情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1級毒品罪,並處以有期徒刑16年之重刑,對於陳情人及其他從事毒品交易的不法人士而言,應是嚴重的警惕。
陳情人於服刑期間,不斷反覆思索,他在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本案期間,並未否認自己非法販賣毒品的犯行,為何仍遭法院判處重刑?陳情人於是決定向監察院陳情,希望能獲得一個公平的處理結果。
監察院受理陳情後,釐清問題爭點,本案於法院審理期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已經修法通過,依修正後第17條第2項規定,犯該條例第4條等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惟本案法院疏未適用修正後有利於被告之規定,減輕其刑,判決違背法令,案經監察院函請法務部查明有無非常上訴之事由,已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80號、105年度台非字第53號判決)將原確定判決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及將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改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陳情人依法應予保障之權益,業已獲得救濟。
陳情人雖然觸犯販賣毒品之重罪,應接受國家之刑罰,然法院判決既然涉有違背法令情形,且對被告不利,仍應保障其依法救濟及獲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利,以維被告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