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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3號高架橋下土地遭違約占用 監察院調查

  • 日期:105-08-05

公有土地遭違法侵占,或承租後違法轉租、委外經營等情事時有所聞。監察院第5屆監察委員就任後,即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國道3號高架橋下土地,遭新北市新店區公所(下稱新店區公所)委外廠商違約占用一事進行調查,並於104年6月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函請交通部及新北市政府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調查發現,高公局未能於新店區公所及廠商未按時返還土地時,採取強制措施,致該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施作時程受影響;而新店區公所與廠商訂立委外契約,不僅契約期程跨越土地租約期程,且未積極有效辦理土地及設備點交,致最後僅能循法律訴訟途徑處理,造成財物損失,顯有疏失。
在監察院調查追蹤下,促使高公局修訂「高速公路國有公用土地提供使用注意事項」,避免違約使用情事再發生;而新店區公所亦積極調停、辦理花市占用返還事宜;由於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新店區公所及廠商應共同支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民事訴訟費共計1,559萬餘元,對此,監察院亦要求新北市政府及高公局積極執行。終在104年8月,新店區公所支付高公局779萬餘元;至委外廠商部分,則經高公局委任律師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案。
當前公有地嚴重遭非法占用下,政府除應依法積極查辦,落實公權力執行外,更應讓民眾瞭解侵占公有地是犯法行為,亦會因無合法使用權,而被追討不當得利。